武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0 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我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其中,较大数额的标准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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