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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

2023-12-18 15:59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范围(以下称门诊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申请条件

纳入我市门诊统筹范围的定点药店应当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不少于6个月(含)。定点药店自愿申请纳入门诊统筹视同一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范围,其所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应在有效期内,服务协议中止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规范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办理程序

(一)普通办理程序

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按照提交申请、审核受理、组织评估、结果公示、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定点药店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自愿申请和承诺书等相关附件材料,市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评估,评估时间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经评估合格的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并签订补充服务协议。评估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试点转正办理程序

已经纳入我市门诊统筹服务试点的定点药店,应在2023年底前补签承诺书和临时补充协议(即协议期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届时未补签承诺书和临时补充协议的试点药店,经办机构应终止其试点资格和门诊统筹服务结算。试点药店应积极建设和完善自身软硬件,全面达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应在2024年4月30日前向区经办机构提交正式纳入门诊统筹的申请。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估,相关评估流程和标准应按突出核心环节、重点标准的原则设置。评估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首次评估为不合格的申请转正的试点药店,可在2024年9月30日前书面申请复审评估。未按时提交正式纳入门诊统筹申请以及经复审评估不合格的定点药店,试点资格和临时补充协议在协议有效期满后终止,其后申请纳入我市门诊统筹服务范围按普通程序办理。

(三)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已经纳入我市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定点药店(含试点药店)提出地址信息变更申请的,按照《武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后,还需按普通办理程序进行申请和评估。

市经办机构应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评估标准和经办规程,报市医保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根据需要,经办机构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三、加强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的监管考核

市区医保部门协同并分工做好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已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要按照《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医保服务行为“十禁止”〉的通知》(武医保监〔2023〕9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武医保监〔2023〕10号)的要求,将定点药店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定点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各区经办机构要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要按照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实现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

2.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承诺书(范本)

3.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补充协议范本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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