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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10:00
发文单位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武医保规【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索引号 mb1537846/2023-22700

各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中心: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足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职保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医保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退休人员职保待遇,需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

(一)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实际年限(计算到月);

(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按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到月)。

第四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参保人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认定的缴费年限(不含居民养老保险),期间未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

(二)退出现役军人服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在我市统筹范围以外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参照本办法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期限执行。

第六条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缴费年限不满足本办法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在我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时,需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

(二)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费用由职工自主承担。

第八条 在我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保待遇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补足缴费年限的计算公式为:

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全省统一确定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5%,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并保留两位小数。

第九条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保待遇时,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可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或继续按月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职保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政策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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