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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疗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31 08:52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16日,我局制发了《武汉市医疗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武汉市医疗保障局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35号)确定的6个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包容审慎执法。随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陆续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执法和裁量依据发生了变化,2024年,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4〕67号)要求,我局在行政执法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武汉市医疗保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涉及情形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三张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由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张清单组成。

每张清单分处罚事项、设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依据和备注5个部分,用列表的方式明确了“对医保经办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登记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6个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和依据。

三、其他事项

(一)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三张清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未列入“三张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如果所涉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条件的,仍应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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